仲裁的基本制度

时间:2016-11-30 11:01:2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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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仲裁活动中,约束仲裁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较仲裁法基本原则而言,仲裁法基本制度具有具体性,阶段性,直接适用性等特点。

我国《仲裁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员回避制度、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等。

一、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二、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员回避制度

回避的方式有仲裁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仲裁庭是否同意回避,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五、开庭和不公开仲裁制度

开庭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裁决的仲裁活动。不公开仲裁是指整个仲裁活动不对外公开,包括仲裁裁决也不能向社会公布。不公开仲裁制度体现了商业活动保密要求,是保护当事人隐私的一种方式,有别于诉讼的规定。此外,我国仲裁制度以不开庭和公开仲裁为例外。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公开仲裁的,则依协议约定,这也是体现了自愿仲裁的根本原则。若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则一律不公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