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制约因素

时间:2016-11-30 11:19:5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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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准入门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金融企业参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设立了5道门槛:

①上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25亿美元或者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

②具有2名以上从事外汇交易的专业人员;

③具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④自申请日起前两年内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要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非金融企业会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方式。由于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特点,国内增值部分甚少,汇率变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自相冲销;加之加工贸易企业外汇应收帐款通常也少于一般贸易企业,因此,其它条件相同,加工贸易企业对汇率避险业务的需求比一般贸易企业少。而我国对外贸易的特点之一就是加工贸易占贸易总额的半壁江山以上,在现有50家符合市场准入门槛的企业(集团)中,加工贸易比重较大的企业也有一半左右(参见附录中的外资制造业企业和进出口贸易额比较接近的企业)。当然,随着我国改进加工贸易政策,激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增值率,未来加工贸易企业对汇率避险业务的需求将日益增长。

3、企业的汇率风险防范意识。由于我国出口贸易过度依赖价格竞争策略,内资企业出口利润率普遍相当微薄,对企业的汇率避险业务需求产生了方向相反的两种作用:一方面导致企业更容易因汇率变动而蒙受难以挽回的损害,因而客观上更需要汇率避险业务保护其微薄的利润;另一方面又促使不少企业产生较强的内在动机尽量不从事汇率避险业务,以便减少为或有风险而发生的财务支出。一般而言,大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较强,中小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老牌外贸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较强,新兴外贸企业、尤其是有进出口业务自营权的制造业企业汇率风险防范意识较弱。但由于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非金融企业准入门槛相当高,年度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2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都应当具备足够的汇率风险防范意识。近年来出现的产融结合趋势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更乐于直接参与金融市场运作。

4、替代方式的竞争。非金融企业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并非只有直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一途,主要替代方式有:

①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增加定价条款的内容,规定定价随人民币汇率浮动,或是以人民币计价,以人民币或按支付日汇率折算外汇支付。我国不少大企业在这两年的人民币升值预期中采用了这种方式,大型造船企业中这种方式尤其流行。

②参与境外离岸外汇市场。境外离岸外汇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可观;且其自由化程度为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所望尘莫及,不仅具有套期保值功能,更具有投机套利功能。在可预见的短期内,境内外外汇市场自由度的差距也很难消除。因此,尽管参与境外离岸外汇市场成本较高,但对企业仍有相当强的吸引力。由于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非金融企业准入门槛甚高,达到如此规模的内资企业,基本上也都有途径参与境外离岸外汇市场。

③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交易,自身不直接参与银行间外汇交易。与银行交易,目前国内大型企业(集团)都能够从银行处获得极为优惠的价格,成本可能比非金融企业自己直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还低。而且,非金融企业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易时可以获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在跨境业务方面的优势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