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况的一种制度。
一、执行回转原因
由于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只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时,才可能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执行完毕后被发现确有错误,而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执行回转。
(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于执行裁定执行完毕后,被发现确有错误,而被本法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执行回转。
(三)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依法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即是属于这种情况。
二、执行回转条件
执行回转的发生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如果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并已被撤销,则应终结执行,而不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正确的执行根据在执行完毕后,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而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依照错误的执行根据所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自然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三)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回转。作为执行回转的根据,必须是对原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如果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认定有错误,但没有作出新的法律文书,也不发生执行回转。
三、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在具体的执行实践过程中,如果是款项的,要退还款项;如是财物的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折款抵偿;回转的标的有孳息的,应一并执行回转。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