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一般是以口头方式表达的,并要求证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询问和质证,对相关的作证背景作出回答,但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因此,证人证言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和书证确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但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2、书证的内容因其载体的特定化而固定,而书面证言则有可能因主客观的原因发生变化,这也正是仲裁庭要求书证提交原件的原因。
3、书证的内容如有不真实,其后果仅是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时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书面证言因其表现形式的书面化而具有书证的某些证据法上的特征,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的直接后果是这两种证据在仲裁中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书证适用有关书证的证据规则对其真伪、证据力作出判断;书面证言则适用有关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标准
1、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2、取得书证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形成、收集、保管及书证本身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书证内容真实客观的保证,如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由二人以上制作,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有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方可从形式上有效。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向个人调取收集书面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署名或盖章。
3、书证与其他证据有没有联系
书证属于证据类之一,应当将书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审查他们之间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质是什么,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某类证据的真实性,应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