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当事人的权利
仲裁当事人的权利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仲裁权与答辩权;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如果发生仲裁协议约定事项的争议,则一方当事人享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则有反驳仲裁申请,进行答辩或承认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当事人有辩论权;
(五)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遇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自行和解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八)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经过仲裁庭的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请求补正仲裁裁决的权利;
(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 ;
(十一)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仲裁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既是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同时也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当事人在仲裁中有以下义务:
(一)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二)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三)应当按照开庭通知的要求出庭;
(四)应当遵守庭审纪律;
(五)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六)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当事人有义务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