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概念
1、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2、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可靠性不同
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
2、来源不同不同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当事人亲笔签署的合同,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当事人签署的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其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但是多个传来证据的发现可以联系起来从而发现原始证据,所以两者的联系很密切。
通常而言,在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在衡量证据时也会格外注重对传来证据的审查,在判明其真实性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等次数最少的材料。对于只有传来证据的案件,定案时必须持慎重态度,不能轻易作出结论。对于来源不明的传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