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申报材料的构成和要求

时间:2016-11-30 12:56: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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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的构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既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人间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是发行审核的重点文件,也是整套申报材料最核心的文件。 

2.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主承销商的推荐文件;发行人律师的意见;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间及章程;发行定价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发行人应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2.第9号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3.发行申请是发行准核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回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签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签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出文单位不在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做出撤消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前面人亲笔前面,不得以名章、签名章代替。 

6.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的义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7.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11.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12.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请发行新股的公司,报送发行申请材料时,在财务资料的有效期内,应预留3个月的审核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