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时间:2016-11-30 14:26:3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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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时,经过审查核实并裁定不予执行的行为。

在仲裁中,不论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力与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时,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但是,为了维护被执行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被执行人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即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时,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我国对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不予执行情形,具体如下:

(一)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当国内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二)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时,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 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