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

时间:2017-04-27 15:40:57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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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未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之前,如果认为当事人双方的争议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从而使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暂时停止的状态。

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适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止的前提,是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案件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一般来讲,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以 下理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仲裁的证据的。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情形较为容易纠正,也就是说,只要仲裁庭遵守法定程序,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就可以对争议案件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而诸如没有仲裁协议,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情形,则可以认为是无法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是否重新进行仲裁,由仲裁庭自行决定,如果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则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止;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三)仲裁庭重新仲裁时,可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而无须组成新的仲裁庭。

二、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宜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以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应由人民法院院长或庭长指定其中1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如果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2个月”,是指撤销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遵守,不得超过。如果人民法院曾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中止期间的 时间则不计算在“2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