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时间:2016-11-30 14:49:2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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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称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指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只有确定了谁是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受害方(原告)才能知道应该向谁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才能据以确定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有正确确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人民法院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裁判,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审判实践中较容易确定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盗窃者驾驶、借用人驾驶、挂靠者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物权结构拆分的灵活性越来越大,车辆的所有权、运行支配权、利益归属权等日益复杂化,加上人们在进行机动车交易时未严格遵循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规范,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

所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多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一、盗窃驾驶

驾驶盗窃车辆的情形下,肇事人为民事赔偿主体。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有严重过失时,由于其没有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具备了肇事车辆的供应者身份,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车辆所有人和驾驶盗窃车辆者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车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原车主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

三、分期付款买卖车辆

购买人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诉讼主体为购买人。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擅自驾驶车辆

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诉讼主体应为擅自驾驶者。但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此处“擅自驾驶”,是指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五、出借车辆

出借情形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过错,如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执照、酒后驾驶或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将车辆出借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没有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挂靠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若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其诉讼主体应为修理人或保管人。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者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修理厂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那么在车辆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车辆被质押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