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约束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该约束力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就该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行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裁决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都不得随意变更该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确定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三)仲裁裁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履行该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任何就该仲裁裁决的实现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
二、强制执行力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自觉履行其实体义务的依据。仲裁裁决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确认,因此,该仲裁裁决是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如果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则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就可以根据该仲裁裁决中所确定的义务种类以及被申请执行人 的具体情况,采取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应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