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为了适应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制定并通过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地址设在美国华盛顿的世界银行内,其宗旨是通过仲裁,解决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藉以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截至1994年3月,已经有130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其中有111个国家正式加入公约,从而成为中心的成员国,我国于1990年2月加入该公约。
作为从属于世界银行的一个国际性独立机构,中心具有不同于任何其他仲裁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它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并享有一定的豁免和特权。
国际中心分设调解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由缔约国指派人员分别参加各组。国际中心本身不直接处理争议,而是由组成的仲裁庭处理。中心仲裁庭由3人组成,每一方当事人各任命一名,由双方协议任命一名仲裁庭庭长。仲裁庭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解决争议。缔约国承担在其领土内执行裁决的义务。
2、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以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其中有30个国家设有国别委员会。它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是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在国际商会的主持下,仲裁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国际财害仲裁程序规则,并日益为西方国家间经济贸易仲裁所广泛采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具有极为广泛的管辖范围。任何国家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为国际商会成员国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请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而且当事人任何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和政府的企业、机构或国家和政府本身,仲裁院主要受理国际性的商事争议案件,但根据仲裁院内部规则,仲裁院也可以在仲裁协议许可的情 况下受理具有国际性的非商事争议案件。
仲裁院成员首先由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根据一国一名的原则提名,然后由国际商会大会决定,任期3年。仲裁院设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及技术顾问1名或几名。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在审理案件时,由仲裁员指定或确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在审理和裁决某一案件时,得适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末作出选择时,可适用仲裁地法。仲裁裁决具有终审效力,有关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有关国家的法院协助执行。
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一个专门处理商事争议的独立机构,是瑞典最着名、最有影响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家,且有一套完善的仲裁规则和丰富的仲裁经验。因此,仲裁院虽然是国家性仲裁机构,但它已逐渐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中心。仲裁院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当事人在选定仲裁员时可以不受仲裁员名册的限制,也可以不受国籍的限制。仲裁院的宗旨是:根据仲裁院规则参与有关工商业争端的最后解决;按照仲裁院对每一案件的决定,参与部分或全部与该仲裁院规则不尽相同的审理;提供有关仲裁事务的资料。
4、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声望,尤其是它的海事仲裁更负盛名,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申请该院仲裁。仲裁院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都予以受理,不管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与英国有无关系。
5、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并在美国的24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协会的宗旨是:进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和程序,进一步发展仲裁科学,提供仲裁便利。仲裁协会受理美国各地及美国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仲裁协会处理国际性案件一般适用其商事仲裁规则。协会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最新修订本是1991年3月1日生效的国际仲裁规则。协会还提供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服务,并于1981年3月2日制定了有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案件的程序规则。该协会与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签订了联合调解的协议。
6、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成立于1950年,是专门调处外贸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协会受理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我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该协会订有协议,规定两国当事人之间如果发生争议,由被诉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7、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民间的非盈利性公司。该中心有一个由不同国籍的商界和专业人士组成的理事会作为管理机构,仲裁事务由理事会属下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中心的秘书长进行管理。中心的仲裁事务分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香港的区内仲裁案件。前者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后者适用本地的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