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时间:2016-11-30 15:56:23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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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委员会是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我国现有的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

后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直沿用至今,并将其受案范围扩大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一、组织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一)委员和委员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并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事项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二)主任会议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此外,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分会也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应当注意的是,涉外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而不是像国内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仲裁过程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此外,还可以组织仲裁员交流仲裁争议案件的经验,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以及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有关建议等。

(四)秘书局(处)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五)秘书长会议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局、秘书处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共同召开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秘书局、秘书处的程序管理事务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必要时,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或者主任扩大会议提出有关建议。

(六)仲裁研究所

仲裁研究所是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秘书处下设的仲裁研究机构,负责调查研究仲裁的理论发展和仲裁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并负责仲裁委员会年刊、杂志、案例的编辑工作以及仲裁研究和宣传工作。目前,研究所主办了《中国涉外仲裁年刊》、《仲裁与法律通讯》、《仲裁裁决书选编》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文件汇编》等出版物,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涉外仲裁工作提供服务。

二、受案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在世界上各国际商事机构中名列前茅。为扩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该委员会以受理涉外案件为主,但也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受理部分国内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括以下争议: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