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15:51: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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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2016年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孤儿助学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09〕187号)要求,切实保障孤儿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我部于2009年启动了孤儿助学工程。该工程由部属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原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实施。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孤儿助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学对象

 

  具备高中文化程度(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智力正常、能够随班就读和生活自理的孤儿。

 

  二、助学形式

 

  (一)通过单独(自主)招生进入普通大专班学习。

 

  2016年3月1日-3月25日,北京、河北、河南、四川、广东、山东、黑龙江、山西、辽宁、青海、西藏、云南、甘肃、安徽、吉林、新疆、浙江、福建、湖南、贵州、江西等21个省市(以教育部2016年单招省份批件为准)孤儿可凭2016年夏季高考报名号,在学院网站首页,点击“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在“单招(自主)在线报名”,进行网上报名,参加学院单独组织的自主选拔考试,经录取进入学院普通大专班学习。

 

  (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进入普通大专班学习。

 

  参加2016年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经录取进入学院普通大专班学习。

 

  (三)通过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进入成人大专班学习。

 

  符合报名条件,但不能参加2016年高考的孤儿,可经当地民政部门推荐进入学院成人大专预科班学习,孤儿进入学院参加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考前培训,并于当年10月份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经录取进入成人大专班学习。

 

  三、资助内容

 

  免除受助孤儿在校期间学杂费,每月给予生活补助800元,并给予两假返乡交通费、服装费等费用补助。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单独(自主)招生的孤儿,于2016年3月1日-3月25日凭高考报名号登录学院网站进行报名,并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学院单独组织的自主选拔考试。

 

  (二)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孤儿,按照各省高考报名时间统一安排进行。

 

  (三)参加成人大专班招生的孤儿,自本通知下发后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名,并由各地民政部门于8月10日前将孤儿推荐信息表和孤儿助学项目合作协议,通过传真或E-mail发送至学院。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当从关爱孤儿成长、促进孤儿成才、切实保障孤儿权益出发,高度重视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作,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要对孤儿的身份认定和入学资格严格把关,认真统计汇总符合助学条件的孤儿。

 

  (三)孤儿入学时,需携带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参加成人大专班的孤儿还需要提交助学协议原件(机构孤儿由机构签署,散居孤儿由法定监护人签署)、健康证明原件(近三个月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