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
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全部分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在国际贸易业务中,这种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
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的规定欠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由上述原因引起的争议,集中起来讲就是:是否构成违约,双方对违约的事实有分歧,对违约的责任及其后果的认识相悖。对此,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认精神,妥善解决。
二、违约及其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是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受损方有权提出损害补偿要求。但是,各国的法律或国际组织的文件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该后果的处理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应该了解和熟悉。
三、索赔和理赔
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所谓理赔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可见,索赔和理赔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公约》在其免责一节中规定:“如果他(指当事人──编者)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责。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
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
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