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因为可能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实体事项或程序性事项,受制于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制约,各仲裁机构并没有在其仲裁规则中对证据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从而避免仲裁程序的诉讼化,最大限度的保证当事人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利。但一般而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书证
书证不仅包括传统书面文件,还包括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留言和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科技的迅速发展,数据电文已经逐步替代了传统通讯方式成为商事主体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一个案件的主要证据常常全部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呈现,如果要求对这些数据电文全部进行公证认证,会加重当事人成本,并且极大拖延仲裁程序,不适应互联网公司快速解决争议的现实需求。只要仲裁庭根据内心确认,按照商事审判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就可以对数据电文证据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
1、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领先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案件,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并不要求域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
2、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书证都需要翻译成仲裁语言。
在当今的全球性知识产权争议中,所有的争议解决活动和双方的博弈并不是完全局限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一个仲裁案件中。所以,律师常常会在一个仲裁案件程序中,根据己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在全球专利的分布情况,在对己方当事有利的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同时申请法庭禁令。这样不仅可以让对方当事人的产品在第三国或地区受到影响,还可以充分利用在别国的诉讼程序中获取的证据去服务初始的仲裁案件。如果要求当事人必须对这些第三国或地区的证据进行翻译,或公证认证的话,无疑将让整个仲裁程序冗长而低效。
二、其他证据形式
除了书证外,相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专家证人意见和专家报告制度也能体现适应互联网商业时代,仲裁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
首先,向仲裁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或请求仲裁庭提供译员,律师只需在庭前向仲裁庭书面申请并列明证人证词和所用的语言。其次,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选择他们认为有资格的专家证人、鉴定、审计、评估或检测机构作出专家报告,而无须限定于某些资质或范围的机构。
另外,对于专家证人和专家报告来说,在开庭审理的时候,不应提请过多的专家证人出席庭审,以避免因数名专家证人意见不统一,观点多样化,而使得仲裁变成了专业研讨会。律师在遴选专家证人的时候,应当分清主次,既要寻找一个可以宏观将专利简要叙述清楚的专家,也要有一个可以就本案的专业技术细节重点发表意见的专家,从而层次分明的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多的考虑外国专家。
三、举证规范
仲裁程序中的“证明”,包括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仲裁案件的证据准备中,律师应当首先判断的是待证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究竟在哪一方,对于属于己方举证责任的证据,才需要进一步判断拟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满足法定的证明标准这个第二层次的问题。
1、举证期限
原则上,举证和质证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为保证当事人充分自我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利,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没有限定举证期限。不过,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根据案情酌定证据关门的期限。
2、举证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仲裁庭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将承担因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三、质证
为方便当事人,仲裁机构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可以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证人和专家提供远程视频参加庭审服务,更好的帮助当事人发表意见,和协助仲裁庭查明事实。
有的仲裁庭,还会在开庭后要求当事人对庭审调查中有争议的证据再次发表意见或对庭后对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材料发表书面质证意见,并说明该证据为何不应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