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指南

时间:2016-11-30 17:09: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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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申请仲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取标准》

三、申请条件

(一)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四、办理材料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4)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5)证据材料。附上证据材料清单,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案件较为复杂的,适用普通程序,应提交上述材料一式5份;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较为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提交上述材料一式3份。被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每增加1名被申请人,应增加1份材料。书面证据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一律采用A4纸张。

五、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市委市政府大院7号门3楼329号立案室

六、 办理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班时间(5月-10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班时间(11月—次年4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七、 联系电话

立案咨询电话:0771-5539085,5539901。

八、 办理流程

仲裁的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

(二)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请人须预缴仲裁费);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四)进入应诉答辩和组庭开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