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
一、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各省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最迟退还时间为“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特别情形,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招标终止;
(二)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
(三)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
二、 关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 《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二)投标单位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应及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财务开 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并妥善保存缴款凭证及保证金收款收据。另外,投标单位还须妥善保管投标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中标/未中标的通知书、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以作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有利凭证。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单位应避免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否则,招标人有权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投标截止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中标人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五)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中标的,如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串通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