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分类
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未披露同业竞争情况。
二、不予核准的原因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724号)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在申报材料中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在现场聆讯中也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保荐机构未就上述事项按照有关要求予以核查,无法判断你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及其对你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三、问题评析
独立性一直是证监会高度关注的重要部分之一,其反映了企业进行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上市发行审核实践中,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不得与相关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即不得从事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公司应从产品类型、客户对象、市场区域等方面进行分析。同业竞争的存在会构成公司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应当尽早解决或消除。
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出资等方式,让拟上市公司对同业竞争公司进行控股;
(2)拟上市公司收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
(3)将同业竞争公司或其业务与资产转让给非关联方;
(4)同业竞争公司放弃其业务,或拟上市公司放弃同业竞争业务;
(5)注销同业竞争公司;
(6)由相关关联方出具承诺,避免未来的同业竞争。
四、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发布)
第19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