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特殊的出资方式——债权转股权。
二、问题解决方案
如实披露,解释债权转股权的合法性。
三、问题评析
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方式,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部分地方政府或工商登记机关颁布的操作规则中有相关规定。2011年工商总局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及其后取代前办法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发布)才为债权转股权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上市发行审核实践中,债权转股权一般不是一个重点关注问题,但仍应进行清晰的披露。证监会对于债权转股权行为所关注的要点在于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要的解释思路包括:
(1)如实披露,阐述债权的形成过程和债权转股权的情况,包括是否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等;
第二,说明债权转股权的定价依据,并对其公允性进行解释;
第三,如在债权转股权时,相关债权存在瑕疵或违反相关规定,则应由债权转股权的股东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由债权转股权的股东就该事项出具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
四、案例总结
2003年4月25日,独一味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阙文彬用其对独一味有限持有的3800万元债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同日,独一味有限股东签订《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
股份公司设立前增资行为只有此次独一味有限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一次。本次增资由于系原股东以债权转为实收资本,未进行溢价或折价。
2003年5月8日,康县西荣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增资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康西师证字(2003)第06号],确认独一味有限股东阙文彬3800万元增资款已足额到位。2003年5月25日,独一味有限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已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扩股后,独一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数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阙文彬 |
600 |
50.00 |
四川恒康发展有限公司 |
500 |
41.67 |
甘肃陇南中医药研究公司 |
100 |
8.33 |
合计 |
1200 |
100.00 |
五、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发布)
第7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