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预期违约宜分为明示拒绝履行、默示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
英美法系默示拒绝履行构成理论
默示拒绝履行是英国合同法上相对于明示拒绝履行的另一种重要的预期违约形态,它是指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可合理地推断出他不再意欲履行合同。美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三种情况(即由语词构成的拒绝履行、由行为构成的拒绝履行及预期不能履行)中,由行为构成的拒绝履行其实即为默示拒绝履行,是指“自愿的、肯定性的使债务人将不能或明显不能履行的行为。”综合起来,英美法系默示拒绝履行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当事人对合同的拒绝履行必须无合法的理由。否则,不构成默示拒绝履行。依照英美法的实践,判断对合同的拒绝履行是否有合法理由,需要对合同的性质、附随的条件和激发违约的动机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能孤立地进行考察。“一种仅仅是出于诚意的误解,如果条件允许纠正,将不能作为拒绝履行的指控。”
2.以行为表明届时将不履行合同。美国《合同法重述》中陈述了构成预期拒绝履行的三种情况,后两种即为以行为构成的默示拒绝履行,即:“… (2)向第三方转移或以合同转让特定的土地、货物或其他对合同履行必不可少的东西;(3)任何导致其实际履行合同不可能或显而易见不可能的故意的行为。”
3.以行为表示的拒绝须是“清楚的”和“绝对的”。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清楚的”和“绝对的”拒绝履行,相对于语言来说,更加难以判断。英美判例法在这方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一般认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的某种行为造成合同不可能履行的结果,或任何通情达理的第三人会合理的认为合同义务的拒绝履行,即构成默示拒绝履行。对这种“合理性”的标准的认定,仍然主要靠法官对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的判断,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