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为智能IPO上市案

时间:2016-12-01 10:47:32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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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44

公司简称:赛为智能

发行数量(万股):2,000

发行价格(元):22

发行市盈率(倍):81.48

保荐人:招商证券

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 2010-01-20

招股时间: 2010-01-07

二、上市问题

独立性问题,偶发性关联交易。

三、案例评析

发行人2008年1月将所持江苏赛为23%股权转让给金迪公司约定的收款期限为两年的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核对了金迪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发行人与深圳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意向协议》、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并通过走访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发行人将江苏赛为23%股权转让给金迪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约定收款期限及实际收款期较长的原因

2007年12月3日,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投资意向协议》,要求发行人及其股东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江苏赛为和金迪公司等非主营业务资产进行剥离。

由于江苏赛为的业务方向与发行人的发展方向并不一致,为满足投资者要求及进一步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发行人决定尽快转让江苏赛为23%股权,发行人股东周勇、封其华、周新宏、周嵘和陈中云也决定转让金迪公司股权。因时间要求较紧,经发行人与金迪公司协商,由金迪公司受让江苏赛为23%股权。2007年12月24日,发行人与金迪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江苏赛为23%股权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迪公司,同时约定付款期为两年。考虑到金迪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金迪公司股权要转让给部分股东亲属,经双方协商一致,金迪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日(2007年12月24日)起两年内付清有关的股权转让款。金迪公司于2009年4月13日,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项,该股权转让协议已执行完毕。

(2)上述约定对发行人利益的影响

发行人转让江苏赛为23%股权时,主要原因是当时发行人想尽快清理对外投资,进一步集中资源发展主业,结合金迪公司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款的收款期限为两年。

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已在发行人股东会议上讨论并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金迪公司也已于2009年4月13日提前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发行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实质损害。如果从2008年1月31日,即金迪公司受让江苏赛为23%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日计算,至金迪公司全部支付7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2009年4月13日,期间为1年零4个月。按1年期贷款利率7.47%计,700万元、1年4个月的贷款利息为69.72万元,相当于发行人2008年税前利润的3.12%,不会对发行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此,虽然发行人于2007年12月转让江苏赛为23%股权约定的收款期限为两年、实际收款期为1年4个月,但并未对发行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

(3)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转让江苏赛为23%股权时约定的付款时间为两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金迪公司提前支付全部股权支付款、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未实质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