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IPO上市案

时间:2016-12-01 10:49: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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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问题

劳动社保问题——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问题解决方案

1、公司开始执行公积金制度,并由大股东承诺担责;

2、严格执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3、如曾因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受到处罚,可请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确认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罚;

4、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补缴的责任和相关风险。

三、案例评析

1、报告期发行人在册员工人数以及已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情况如下:

日期

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

在册员工人数

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比例

2005年12月31日

201

904

22.2%

2006年12月31日

173

892

19.4%

2007年12月31日

0

886

0

2008年6月30日

888

1020

87.06%

注:1、2005年及2006年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为报告期内子公司阿捷科斯员工。2、截止2008年6月30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为公司新招聘员工,住房公积金正在办理过程中。

公司未按照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2007年6月18日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的《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建金发【2007】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司未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因

主要原因是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制定当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制度,《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下发执行,公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政策的理解不透彻,未及时予以办理。

公司于2008年1月在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为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照四川省建金发【2007】72号文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为全体员工自2008年1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已在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为全体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2008年1-6月缴存住房公积金53.87万元。目前公司新招聘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正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关于为公司全体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公司与员工个人的缴存比例等事宜已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根据四川省建金发【2007】72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对于因未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而可能带来的补缴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丽华和钟利钢做出书面承诺:

(1)如果公司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员工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罗丽华和钟利钢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

(2)如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而给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罗丽华和钟利钢将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全体员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因以前年度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主要发起人股东罗丽华和钟利钢做出无偿代为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真实、有效。公司上述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为全体员工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因以前年度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罗丽华和钟利钢做出无偿代为承担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的书面承诺,该承诺真实、有效。发行人上述未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3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20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