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服饰IPO上市案

时间:2016-12-01 10:57:35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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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委托持股——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委托持股。

二、问题解决方案

由发行人收购代持股权,并签署股权代持确认书。

三、案例评析

根据上市发行审核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应当清晰及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以避免潜在的股权争议,从而影响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持续性及稳定性。委托持股属于未能真实反映股权权属的安排,容易引发股权纠纷。一般来说,委托持股安排是必须进行清理的。

1、由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出具确认函,确认过往的委托持股安排的存在;

2、双方签订解除委托持股协议,通过股权赠予、股权转让、确权等方式还原真实持股情况,使隐名股东显名化;

3、双方可对解除委托持股协议进行公证,以明确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4、披露委托持股产生的背景及相关情况,解释股权转让行为(或其他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行为)的合法性,如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定价是否公允、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具有潜在纠纷等问题。

为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以及内部业务整合需要,发行人于2006年以来进行了一系列股权收购,经过该等股权收购,美邦企发公司、上海瓯江、上海美邦销售、上海美威、重庆美邦、杭州美邦、广州美邦、北京美邦、成都美邦、天津美邦、福州美邦、西安美邦、昆明美邦、宁波美邦、济南美邦、沈阳美邦、南昌美邦、南京美邦共18家公司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上述股权收购的具体情况及18家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变更如下:

(1)收购美邦企发公司100%的股权

美邦企发公司最初系由周成建等11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周成建出资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王剑波、陶卫平、邓力、周文武、徐军、杨鸽鸰、王泉庚、尹剑侠、姜义、徐卫东10名自然人合计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根据上海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汇验内字2004第1350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4年4月5日,美邦企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2004年4月7日,美邦企发公司在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2024001)。

2005年5月11日和2005年12月1日,美邦企发公司原自然人股东王剑波、陶卫平、邓力、周文武、徐军、杨鸽鸰、王泉庚、尹剑侠、姜义、徐卫东分别与胡佳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合计占美邦企发公司注册资本10%的500万元出资转让给胡佳佳。上海市工商局分别于2005年5月31日和2005年12月29日下发给美邦企发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因上述股权变更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6年8月21日,美邦企发公司当时的股东周成建、胡佳佳与上海美邦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周成建将其所持美邦企发公司85%的股权作价4,250万元转让给上海美邦有限,胡佳佳将其所持美邦企发公司10%的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上海美邦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美邦企发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上海美邦有限与周成建分别持有美邦企发95%和5%的股权。就本次股权转让,美邦企发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于2006年8月25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2024001),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实际控制人周成建所持上海美特斯邦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设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收购周成建所持美邦企发公司5%股权,关联董事周承建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同日,美邦企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周成建将其所持公司5%的股权作价250万元转让给发行人。2008年6月17日,美邦企发公司的股东周成建与发行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周成建将其所持美邦企发公司5%的股权作价250万元转让给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持有美邦企发100%的股权。就本次股权转让,美邦企发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8年6月17日取得了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000393424)。

(2)收购南京美邦95%的股权

南京美邦最初系由周宝娥和周成培2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周宝娥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周成培出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根据江苏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诚会验(2007)第08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7年4月16日,南京美邦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2007年4月18日,南京美邦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42305378)。

2007年5月28日,南京美邦当时的股东周宝娥、周成培与上海美邦有限、美邦企发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周宝娥将其所持南京美邦50%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上海美邦有限,周成培将其所持南京美邦5%的股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美邦企发公司,将其所持南京美邦45%的股权作价450万元转让给上海美邦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南京美邦的股权结构为:上海美邦有限和美邦企发公司分别持有南京美邦95%和5%的股权。就本次股权转让,南京美邦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于2007年5月30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42305378),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子公司设立时除周成建和胡佳佳以外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子公司设立后、2005年周成建和胡佳佳受让股权前发生的股权变动中受让股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均系代周成建持有,该等自然人股东对相关子公司出资的资金实际由周成建提供,非该等自然人的自有出资,并且该等自然人均与周成建约定,相关出资对应的该等自然人持有的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由周成建实际享有,基于该等股权所产生之一切权利包括企业资产增值均为周成建所有,该等自然人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该等自然人均系当时上海美邦有限或相关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前述代持安排系周成建当时出于激励管理层的考虑而与该等自然人之间的一种口头安排。周文武、杨鸽鸰、徐卫东、王泉庚、尹剑侠、王珏、周成培、周宝娥、蒋代君、程伟雄、鲁小虎、李金代、陶卫平、王剑波、罗焱、徐军、姜义、吴剑锋、邓力、杨长江等20名自然人均于事后与周成建共同签署《确认书》确认前述股权代持安排。对于先后离职的张建鸿、任义等两人,由于未能和其取得联系,发行人尚未能取得该等自然人对其在发行人子公司美邦企发公司、沈阳美邦、杭州美邦和广州美邦股权代持安排的《确认书》。保荐人和律师认为:鉴于周成建在相关子公司中均为实际控股股东,而前述两名自然人代持股权比例较小,其在相关子公司中的代持股权比例合计均不超过10%,因此前述两名自然人是否书面确认代持关系均不会对周成建在发行人下属相关子公司中的实际控制地位造成任何影响。前述两名自然人将其代持股权转让给周成建和胡佳佳或周成建指定的第三方时均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其是否书面确认代持关系均不会影响相关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据此,发行人下属相关子公司于2005年前曾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会对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子公司股权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周成建在2005年前实际持有该等自然人代持的上海美邦有限及其下属相关子公司股权构成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合法持有该等相关子公司的股权,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相关子公司的股权上不存在纠纷、重大债权债务及其他潜在风险。周成建与胡佳佳设立或取得上述18家子公司股权的出资系周成建本人及其家族成员个体经营销售自有品牌服装多年经营积累所得。经双方协商,发行人按照注册资本收购上述18家子公司的股权。

公司于2006年以来收购了上述18家销售子公司后,彻底解决了与上述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的独立运作的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实现了业务体系及资产的完整、独立。截至2005年底,公司拥有直营店22家,加盟店999家;截至2006年底,公司拥有直营店183家,加盟店1,258家;截至2007年底,公司拥有直营店271家,加盟店1,835家;截至2008年3月31日,公司拥有直营店284家,加盟店1,927家。通过对上述公司的收购,公司的营销网络得到较大幅度的扩张,在全国范围搭建了更为完善的销售体系和管理体系。

五、相关法律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3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