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到国外从事个人劳务,应如何纳税?

时间:2016-12-01 13:29:14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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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国外从事个人劳务的,通常根据其从事的个人劳务类型不同,劳务输入国征收税额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分为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两种情况。

一、独立个人劳务

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是指个人没有固定雇主所从事的劳务,也可以称为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劳务。诸如,个人独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方国家可以征税:

(一)在对方国家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其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二)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对方国家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三)如在对方国家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其由此取得的报酬征税。

二、非独立个人劳务

个人在国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对方国家征税,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对方国家应予免税:

(一)纳税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对方国家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对方国家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上述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免税待遇,应仅适用于短期停留人员,不适用于在对方国家任职,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我国的居民个人被派对方国家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或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先期派到对方国家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尔后被正式委任,也不可以视为短期停留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在对方国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