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材料
1、《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才会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与书面材料递交
(1)网上申请: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是完整的、准备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备案登记
受理机关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3、领取《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结果,状态为“有效企业”者,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受理单位领取。
三、变更登记
《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商务部网站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后,比照“提交书面材料”之相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受理机关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变更书面材料后,及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四、遗失补办
《登记表》如有遗失,须在报上刊登启示,凭遗失启示办理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