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请指南

时间:2016-12-01 13:44:12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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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8012

三、办理依据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相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二)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或者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作出禁止的决定,但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的情形除外。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请材料应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与集中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中协议的各类报告等。”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人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的同时,应当提交内容相同的光盘电子文档。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合理编排以方便查阅。申报人应当提交中文撰写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是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申报人应当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进行标注。”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申报人应当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客户端申报软件,选择填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或《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编辑申报文件材料,该客户端申报软件可以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http://fldj.mofcom.gov.cn)下载。”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集中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关市场界定;参与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等。(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申报人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客户端申报软件,选择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编辑申报文件材料,该客户端申报软件可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http://fldj.mofcom.gov.cn)下载。”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人应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分别见附件一、二、三。

上述材料应提供保密版本和公开版本各一份,并以刻录光盘的形式提供相应的电子版。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商务部机关6号楼一层(大厅入口位于商务部机关大院东侧,大华路口往南50米)。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审查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反垄断局,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向申报人出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受理单》。反垄断局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完备,如不完备,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2、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通知经行政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申报人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3、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文件、资料完备的申报,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受理(立案),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4、自受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5、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局书面通知申报人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7、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结束,由反垄断局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通知经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转交申报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无条件批准的决定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十一、办理方式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二、审批时限

1、自受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2、对需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进一步审查的期限,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决定分为《受理(立案)通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通知》、《实施进一步审查的通知》、《进一步审查延期的通知》、《撤销简易案件认定的通知》、《撤回申报的通知》、《审查决定的通知》、《商务部公告》(公布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和禁止集中决定)。

上述通知、公告的样式见附件五。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通知或告知申报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通知或公告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和申报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予以保密的权利;

2、要求商务部在法律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完成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权利;

3、要求商务部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权利;

4、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5、根据相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陈述自己观点、进行说明和辩解的权利;

6、根据相关规定,对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营者审查过程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7、根据相关规定,对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申报的义务;

2、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3、根据相关规定,保证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4、协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5、协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所必需相关调查的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相关事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咨询。

(一)电话:(010)85093146

 

(二)传真:(010)6519899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商务部反垄断监察执法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85093143

(二)电子邮件投诉:fldj@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反垄断局监察执法处,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东单站下;地铁5号线东单站下;公交车41路、59路、99路、120路、126路、127路、420路东单站下;公交车1路、52路、99路东单路口站下。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