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指南

时间:2016-12-01 13:47:1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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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18002

(四)服务对象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及其他举办冠名“中国”、“中华”、“全国”等类似字样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单位。不包括境内举办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及党政机关在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九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四)《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651号);

(五)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三、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

二、决定机构

商务部

三、审批数量

无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先相关内容;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

(三)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负责报批工作和境内招展工作。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直接申请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和福建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举办冠名“国际”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比例须达到20%以上。

(六)申请举办冠名“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五、申报材料

(一)申办函(原件)一份;

(二)申请表 (原件)一份;

(三)主办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一份;

(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一份;

(五)主办单位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一份;

(六)主办单位变更证明 (原件)一份;

(七)主承办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办单位公章)一份;

(八)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份;

(九)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原件)一份;

(十)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原件)一份;

(十一)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原件)一份;

(十二)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函(原件)一份;

(十三)上届展会总结(原件)一份;

(十四)上届展会会刊(原件)一份;

(十五)上届展会批件(原件)一份;

六、办事流程

(一)网上预审批:

申请单位登陆“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fetescorp.mof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将纸质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受理单。未通过预审批的,申请单位根据系统通知修改材料后重新提交。

(二)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进行审查;

(三)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商务部下发批件。

审核未通过:“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预审批不通过的,由系统直接告知申请单位。

(四)展览会举办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应通过“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展会总结。

七、告知方式

(一)审核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

(二)审核未通过:“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告知。

(三)网上结果公示地址:

http://xzsx.mofcom.gov.cn;http://fetescorp.mofcom.gov.cn

八、办理时限

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机构: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业务四处

(二)联系方式:(010)65197359

十一、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受理方式

(一)现场受理

(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三)联系电话:(010)65197863

十三、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010)65197970,(010)65198815,(010)8409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