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1995年3月17日牛瞎井将户籍迁入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东涧沟村,1996年在该村审批宅基地一所建有房屋479.2平方米,2000年5月31日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办理村镇房权证。因涧河截污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于2003年10月、2004年2月、2009年10月被拆除,并先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得到补偿款296443.63元和部分过渡费用。1996年11月28日牛瞎井订立《房产继承权契约》,同意将第三层120平方米房产权归属大女儿牛新霞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其余一、二、四层属全家固定财产暂不确定继承权,其妻和子女均在契约上签字。后因家庭纠纷未履行契约,牛新霞、赵新社以房产继承契约分给自己为由,要求牛瞎井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92320.56元,并确认牛瞎井应将四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套归其所有。另查明,牛瞎井育有子女四人,1995年3月17日迁入洛阳市西工洛北乡东涧沟村,户籍登记为三人(牛瞎井之妻李秀荣、女牛彦峰),之前牛新霞已结婚。
另,1、洛阳市西工区涧河截污整治工程指挥部2003年10月15日、2004年2月13日、3月1日与牛瞎井签订的拆迁协议,共计补偿房屋拆迁款269873.64元;2009年10月12日西工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东涧沟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牛瞎井室内装修费、二次搬家费、过渡费共计62989.4元。2、本案诉争四层房屋的赔付标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第一层是每平方米200元,第二、三层是每平方米是760元,第四层是每平方米260元。
牛新霞、赵新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瞎井支付拆迁款92320.56元,并依法确认牛瞎井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安置小区四套房屋中的一套所有权属于牛新霞、赵新社。牛瞎井在五女冢村民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竣工交付后交付给牛新霞、赵新社,或支付相当于交付时市场价的相应价款。
二、争议焦点
1、《房产继承权契约》是遗嘱还是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2、牛新霞2010年起诉时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3、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问题;
4、是否应给予牛新霞安置房的问题。
三、法律分析
1、牛瞎井、李秀荣全家与大女儿牛新霞所签约是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该契约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该契约虽名为《房产继承权契约》,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契约为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系牛瞎井、李秀荣全家共同与牛新霞所签,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约履行。
2、虽然拆迁事实发生在2003年-2004年,但双方对该事实当时并未发生纠纷,直至2009年再次拆迁时双方才形成矛盾,此时牛新霞、赵新社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故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超过诉讼时效。
3、2003年10月15日、2004年2月13日、2004年3月1日洛阳市西工区涧河截污整治工程指挥部与牛瞎井签订拆迁协议,共计补偿房屋拆迁款269873.64元,2009年10月12日西工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项目东涧沟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又补偿室内装修费、二次搬家费、过渡费共计62989.4元。虽然房屋各楼层的赔付标准均不相同,但牛新霞起诉时按总价款的四分之一共计92320.56元计算补偿款数额,是其处置自己权益的权利。牛瞎井虽称不应支付牛新霞补偿款92320.56元,但对于应给付牛新霞补偿款的数额未予举证证明,故可以确认牛瞎井向牛新霞支付补偿款92320.56元。
4、鉴于四套安置房还未分配到位,该安置房产权尚不明晰,故对牛新霞在本案中主张其中的一套归其所有的请求暂不宜处理,其可待条件成就时(安置房分配到位)另行主张该项权利。
四、裁判结果
牛瞎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牛新霞拆迁补偿款92320.5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共计6240元,均由牛瞎井承担。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