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即继承权从何时起确定地丧失,继承人从此不再享有相关继承利益。我国继承权的丧失实际上是剥夺继承人的继承资格,使之根本上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此,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应当自继承开始时发生。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在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尽管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以后,但其继承权的丧失均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被确认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已经实际占有被继承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必须无条件地悉数返还给享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除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之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或者归集体所有。另外,被继承人的遗产在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或者其他收益,亦应悉数返还。
二、继承权丧失的对人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对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继承权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所以仅对于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效力,对继承人的其他被继承人并不发生效力。因为继承权的丧失,不同于继承能力的丧失。丧失继承能力的继承人绝对不会再成为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是继承能力的丧失,仅仅是相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而不是对于任何人的遗产都没有资格继承。所以,继承人对于某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丧失继承权的,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二) 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丧失继承权对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而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由此可见,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 继承权的丧失对取得遗产的第三人的效力。
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在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但若第三人是无偿取得财产的,或者其在取得财产上有恶意,则其他继承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时,第三人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