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丧失的含义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非经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能被依法剥夺。
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指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是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继承权的丧失仅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从事某种犯罪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行为的法定事由是,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指定某人不能继承的,不属于继承权的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依现行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根据丧失继承权的事由,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三点:
(1)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原因,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
(3)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上有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故意,且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行为。在具体把握时,应注意: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实施剥夺其他继承人生命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的主体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实施该杀害行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实施杀害行为,均可构成。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前—顺序的继承人杀害后一顺序的继承人,还包括继承人杀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总之,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就为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这是构成该行为的主观要件。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但是,只要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论其杀害行为既遂或未遂,也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
遗弃是指依法负有法定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赡养、抚养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遗弃行为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也可构成。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威胁、暴力等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和控制。虐待包括使用人身暴力、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限制人身自由和经济剥夺等。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因此,虐待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关键。衡量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的标准,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如果虐待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特点,并且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差,就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只要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如同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样,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虽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受虐待的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只有继承人的悔改行为,被继承人生前未表示宽恕,或者虽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但继承人并没在悔改表现的,则继承人仍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做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因此,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任何人不能非法改变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受法律的保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都是违法的行为。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该行为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所谓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根据《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是指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