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时间:2016-12-01 15:01:36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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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弃继承权,是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继承人自愿放弃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的权利。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出自继承人自身内心意思的真实表示。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是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经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其继承权,这种被剥夺是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而丧失继承权则可以发生后继承开始之后,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形式。

三、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种权利,它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只要自己真实表示放弃即可。

而丧失继承权是依法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被剥夺必须受《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过程中收回,但需经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

而丧失继承权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则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