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保管人的概念
遗产保管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依法应当对该遗产承担保管责任的人。
二、遗产保管人的确定
遗产的保管人,是指对死者的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之责的人。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确定遗产保管人。对此,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继承开始后,存有死者遗产的人为遗产的保管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继承开始后,负有对遗产妥善保管义务的,首先应是存有遗产的人。但如果存有遗产的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遗产的保管人。遗产的存有人保管遗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也应当对存有的遗产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2、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本人生前占有的财产,应当由谁保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多数学者认为,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的保管人,如果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共同负责对遗产的保管,也可以协商推举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委托其他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如果继承人均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无力保管遗产,或者没有继承人并且也没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所在单位,或者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三、遗产保管人特征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遗产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继承人去世时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遗产是遗产保管人的法定义务;
3、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权利限于保管,没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4、遗产保管人对于遗产的保管期止于该遗产移交至合法权利人。
四、遗产保管的意义
继承开始后,倘若继承人只有一人,全部遗产都由他继承,也就谈不上遗产的保管问题。但在多数情形下,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因遗产的归属尚未确定,如果不对遗产加以保管,遗产就有被私分、转移、隐匿、毁坏、盗窃等危险,以至于遗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其结果必然会给遗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造成困难,并将严重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遗产的保管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