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请求权以排除对占有的侵害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物权的请求权,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需要注意的是,非因他人的侵夺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种情形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等去解决。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拾得人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但此种侵占非本条所规定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失主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依其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数人相继为妨害的,以现为妨害的人为请求权的相对人;在继续妨害,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停止妨害;在一次妨害,占有人可请求相对人除去妨害。排除妨害的费用应由妨害人负担。占有人自行除去妨害的,其费用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相对人请求偿还。
3.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中的危险,应为具体的事实的危险,对于一般抽象的危险,法律不加以保护。具体的事实的危险,指其所用的方法,使外界感知对占有的妨害。例如违反建筑规则建设高危建筑、接近邻地开掘地窖等,而产生对邻地的危险。需要说明两点的是:首先,危险消除请求权中的危险,必须持续存在,请求权行使之时危险已经消失的,不得请求防止;其次,必须有客观的产生危险的事实。
占有虽非一种权利,但也属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利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任意侵害。侵害占有的,应负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
(1)使用收益的损害,即占有人不能使用收益占有物而生的损害;
(2)支出费用的损害,即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费用,本可向物的权利人请求偿还,却因该物被侵夺而毁损灭失不能求偿;
(3)责任损害,即占有人因占有物被第三人侵夺而发生毁损灭失后,从而产生对物的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