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为公示方式。物权法出台之前,动产物权的交付仅有现实交付一种方式,虽然理论上对动产交付的观念交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仅承认现实交付这一种方式。
根据动产是否由转让人实际移转受让人占有,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现实生活中最常用的一种动产物权交付方式,是指动产从转让人手中直接移转到受让人手中,由受让人对该动产事实领管。如张三在某商店购得一套衣服,售货员直接将该套衣服递交到张三手中。这种交付方式就是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不需要现实的交付,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是指转让动产物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间接占有该动产,双方约定生效时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物权。例如,甲公司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把公司的一套机器设备出卖给乙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协议生效时乙公司取得该套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约定甲公司租赁该设备继续使用。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这种交付方式。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即满足了转让人的需求又发挥了物的效用。但是,占有改定的公示效力相对其它交付方式较薄落,因为转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动产,外人不易从占有的状态判定该动产物权的归属。
(4)指示交付是指转让人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时,该动产物权由第三人依法占有,转让人不能现实交付,而把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代替交付。例如,甲公司一批货物由乙仓储公司保管,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合议,由丙公司购买该批货物,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由乙公司把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乙公司的货物返还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这种交付方式。指示交付的公示效力也比较弱。这种交付方式,适于动产被第三人、保管、借用、租赁合法占有的等情形。同样,指示交付简化交易程序,节约交易成本。
我国物权法对交付类型的增加,加速了动产物权的流转,节约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不可否认,观念交付的施行,尤其是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这两种方式,会给受让人带来一定的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两种交付方式,受让人不但承受公示力较弱的风险,还要承担转让的动产在转让人或第三人占有下的损毁或灭失风险。相信随着物权法的实施,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会对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