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知识产权制度介绍

时间:2016-12-01 16:37:48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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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于2000年成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为了实现与欧盟立法体制的接轨,土耳其加紧了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一、土耳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土耳其于1879年颁布首部专利法案,成为早期拥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之一。但直至1994年土耳其专利局(TPI)成立,土耳其的专利法律制度才进一步得到规范,并于1995年相继出台《专利法》(根据土耳其政府第551号公告,取代原有的专利法案)、《商标法》、《保护工业设计条例》、《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奠定了土耳其知识产权保护现代法律框架。2004年,土耳其又通过《植物品种权保护法案》和《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法案》,基本上拥有一套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土耳其《专利法》(1995)对审查或非审查(non-examined)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保护、可专利性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公开、第三方异议、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的转换、雇员发明、侵权赔偿等保护事项均给予了规定。土耳其的审查后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非审查授权发明专利保护期为7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申请人可通过获得非审查发明专利保护,将进入实审的时间延后7年。

土耳其《专利法》(1995)对下列事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智力活动、管理商业和贸易活动及游戏的计划、方法、方案和规则;

3、文学和艺术作品、科学著作和具有美学特征的创造;

4、计算机程序;

5、用于信息或数据收集、管理、提供或展示和传播,且不含技术因素的方法;

6、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治疗、手术和诊断方法,不包括在上述方法和制造过程中使用的产品和合成物本身;

7、违背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发明;

8、动、植物品种及主要依赖于生物因素的养殖方法。

土耳其《专利法》(1995)规定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12个月内(包括宽限期)公开发明创造的行为不影响其随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9、由发明人公开;

10、由机构公开,包含在下述申请中的信息:(1)未被机构公开的发明人提交的另一申请;(2)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方获知发明创造内容的第三方,在发明人未知或未同意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

11、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方获知发明创造内容的第三方。

二、土耳其知识产权执法举措

土耳其拥有知识产权诉讼、司法保护、赔偿、禁止令救济和边境措施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执法举措。土耳其计划设立12个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目前已在伊斯坦布尔、安卡拉和伊兹密尔相继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法庭,其他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则由当地的第三民事/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土耳其还与欧盟合作培训了一批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形成了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法官队伍。随着法官队伍的扩大,土耳其还将继续增设知识产权法庭,从而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土耳其对知识产权侵权有多种刑事处罚手段,如拘留、罚款、取缔非法活动和关闭经营场所等。土耳其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及地理标志等保护法令都对中间禁令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专利持有人还可通过请求永久性禁令停止对其知识产权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此外,专利持有人也可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在裁决过程中提供担保,确保其合理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