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3)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③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④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
⑤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
(7)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2、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3)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5)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9)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10)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1)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12)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