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福与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时间:2016-12-06 12:58:00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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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潍坊通用机械厂是1989年4月8日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北三里村委,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云福。潍坊通用机械厂所占用土地约三十亩,土地所有权为北三里村集体所有,潍坊通用机械厂内所建设的房产、设施均未进行产权登记。1998年底,潍坊通用机械厂停止日常生产经营业务。2002年11月27日,潍坊通用机械厂因未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93年1月1日,北三里村委与潍坊通用机械厂签订《企业承包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潍坊通用机械厂采取集体承包经营,按定额上交提留,超收分成的承包办法,由北三里村委提供房屋、土地、材料物资等,承包方每年向村委上交承包费,潍坊通用机械厂、北三里村委在合同上盖了章,张云福和时任北三里村支书马永庆也盖了章。1996年1月1日和1998年1月1日,双方又分别签订《村办企业承包合同》和《村办企业承包合同延期补充协议》各一份,承包期限至1998年12月31日,其余未作变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

2002年7月2日,张云福以借贷、返还企业改制款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北三里村委,诉讼请求之一是北三里村委返还收取张云福的企业改制款100000元。2002年10月23日,本院(2002)潍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云福先后以通用机械厂和其个人名义,向北三里村委交纳企业改制款100000元,并入了村委的帐,而企业改制并未实施,事实清楚。在企业改制并未实施的情况下,北三里村委收取的企业改制款应当返还实际交款人张云福。对张云福要求北三里村委返还企业改制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北三里村委返还张云福交纳的企业改制款1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3年5月10日,北三里村两委向张云福送达了《对村办企业通用机械厂问题的处理决定》,内容为:“根据前村两委四任主要领导的证明材料和村财务档案证明。今村两委多次会议,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明确。对通用机械厂的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通用机械厂所占用的地块和所有厂房是村集体所有,通用机械厂是集体企业。村两委全部全权收回。(二)原承包人张云福,在该地面上未经村两委批准,私自搭建的附着物,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无补偿。(三)收回通用机械厂公章,依法追究张云福自1999年至2013年对村委的所有欠款”。2013年6月26日,张云福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北三里村委,形成本案;2013年8月15日,北三里村委对张云福提起反诉。

二、争议焦点

张云福是否已经通过企业改制方式取得了潍坊通用机械厂资产的所有权。

三、法律分析

潍坊通用机械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权属于北三里村集体所有,上诉人作为机械厂厂长,虽然在十几年时间里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但系集体承包,企业财产的归属并未因此发生改变。关于集体企业产权改制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文件的规定,乡镇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产权改制,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应当进行清产核算和资产评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以规范乡镇企业改制行为,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关于上诉人张云福在潍坊通用机械厂内增添的部分房产和设施的权属问题,因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相关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审批手续,未能证明上述房产及设施系合法建筑并已原始取得产权之事实,一审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未取得此部分房产及设施的所有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因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关于张云福与北三里村委或潍坊通用机械厂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可另案主张。

四、裁判结果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云福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村民委员会的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20元,由原告张云福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54420元,由上诉人张云福负担。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