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唐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带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所有。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2012年11月28日,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分居协议书》为唐某甲签名系其本人所签。
关于财富中心房屋,2002年12月16日,唐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某甲购买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房屋,总金额为1579796元。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7125.88元未偿还。此外,李某与唐某甲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及存款等财产。
二、争议焦点:如何确定唐某甲的遗产范围
三、法律分析
唐某、唐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子女,被告李某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唐某甲的遗产,应予以均分。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李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财富中心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唐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因此,虽然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甲与李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四、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车牌号为京KNx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由被告李某某继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折价款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2、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某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
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
4、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万八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5、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工会发放的家属生活补助费五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五、裁判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