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鉴定的目的
鉴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侦查中,常常会遇到某些科学、技术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作出合乎科学规律的结论,侦查人员才能借助这些结论,解决案件中的法律性问题,判断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确认犯罪嫌疑人,判断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别某些物证、痕迹或文字材料是否与本案有关或具有相应的证据价值等。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二、鉴定的程序
侦查实践中,常见的鉴定主要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科学技术鉴定,等等。通过鉴定所形成的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鉴定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鉴定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严格依照法定条件选择合适的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而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
(二)侦查人员应当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为了保证鉴定的准确性,侦查机关应当向鉴定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材料和条件;鉴定人也有权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参加勘验、检查,向当事人和证人提问。如果鉴定材料不明确,或者不充分,鉴定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说明或补充。否则,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三)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如果鉴定人有数人,应当分别签名。在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所在单位盖章,但是,单位的盖章只能证明鉴定人的身份和签名属实,不能代替鉴定人签名。
(四)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