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取证应对办法

时间:2016-12-09 10:56:31 来源: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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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或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计算机数据实际上很难提供原件的,因为复制件和原件由同样的数字表达,没有任何差别,且数字化的证据还可以随时被修改。网络作品的下载通过点击鼠标在短时间内可以完成,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也不受作品数量的限制,更不会给权利人留下任何记录。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人要想证明被告侵权成立,就必须也只能依靠网络服务或公证机关来取得相关证据。

1、公证取证

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书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最为有效的证据。从收集证据的方式上看,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2、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

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随着互联网向更深层次和更广泛发展,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这应当是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的证据来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当著作权人确有证据证明被侵权,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请求时,网络服务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上的注册资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著作权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向著作权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法院也是爱能莫助。另外服务商也没有向非法定机构提供证据的义务。对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或法院根据案件自行决定由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提供证据,网络服务商有协助法官调查取证的义务,如果不协助或不能提供则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举证和认证程序

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主要涉及证明原告是网上发表文章的作者或者合法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成时间或首次表时间等问题。实践中作者在网上大多是署笔名或不署名,因此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中,首先就要举证证明自己是该文章的作者。为此,原告可以提交其文章搭载的网络的服务者或管理者的有关证明,以证明原告是文章的合法作者。法院只有在确认原告是该文章合法著作权主体后,才能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审查。

原告对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明多采用公正取证的方式,及时将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状态进行客观的实时收集,法院在认定上是较为容易。但由于网络证据的脆弱性,无论是网站还是网民,都有可能更改下载信息,就会出现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法院组织网络专家对证据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