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履职回避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对参与发行审核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作出以下规定:
一、审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规定中有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二、审核工作人员与首发申请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担任首发申请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经营单位间接持有首发申请企业股票;
(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审核工作人员与再融资申请企业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担任再融资申请企业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是再融资申请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四、审核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之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参与该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企业的审核工作时应当回避:
(一)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担任该中介机构的董事长、经理或者主要合伙人;
(二)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担任保荐机构负责保荐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本次发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各层级业务负责人;
(三)审核工作人员亲属是企业申报材料的签字人员或者该项目的经办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作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以下程序操作:
申报材料分发后,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当在情况表中说明具体情况,由审核处室负责人重新指定其他审核人员审核。
反馈会前,审核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应在情况表中说明具体情况,由发行部分管负责人指定处室其他人员参加反馈会和初审会。
初审会前,发行部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填写《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的,由发行部主要负责人指定发行部其他负责人参会。
《发行部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情况表》作为初审报告的附件一并存档备查。
六、审核工作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属于违反《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行为,发行部启动问责机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规定所称亲属,指审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