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税收饶让,全称税收饶让抵免,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二、特点
1.税收饶让抵免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
2.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或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而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
3.税收饶让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抵免制度。
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一是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预提税的减免税予以饶让抵免。二是对营业所得的减免税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三是对税收协定缔结以后,来源地国政府依据国内税法规定的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所作出的减免税,经缔约国双方一致同意,给予税收饶让抵免。
三、与税收抵免的不同
1.税收饶让是通过两国间的双边协定规定的,是双边税收措施;而税收抵免既可以是双边税收措施,也可以是单边税收措施。
2.在税收饶让中,抵免是拟制的,不以纳税人实际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但在税收抵免中,抵免是实在的,必须以纳税人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
3.税收饶让的基本目的,是对有关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在其所得来源国的投资;而税收抵免的基本目的,则是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税收饶让制度对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是很有好处的。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通常都规定了许多诸如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如果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之间没有税收饶让制度,那么,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就仅仅能起到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而不能真正起到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作用,因为尽管有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但外国投资者还是必须在其居住国并依那里的税法对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所得纳税。而税收饶让制度作为双边税收优惠措施,使纳税人不仅在其所得来源国,而且在其居住国,都得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