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
1、新注册登记的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的企业、矿山采选企业、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从事矿产品初级开发加工企业、建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税收5年。
2、在县内新开办的符合鼓励投资的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不含县内搬迁企业)或战略新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实现税收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以基础设施配套的形式奖励给企业。
3、除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和专项资金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两年。
用地支持政策
1、引导项目向经济开发区或园区集中,优先保证入区项目用地。经济开发区或园区内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土地出让最低价按下列标准确定:
(1)固定资产投资不足5亿元,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确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90%确定;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的70%确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的50%用于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的100%用于该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1、新引进或设立总部企业,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税收5年。
2、总部经济企业实现的税收,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鼓励企业创新、研发、扩大再生产等。
3、对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缴纳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支持总部企业在我县建设总部大厦或购置楼宇作总部大厦,对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事一议”政策
对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大的好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