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行政划拨办理程序
1、单位用地申请
2、受理和审查资料
3、勘测定界
4. 编制划拨用地方案,报送市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市级政府审批
5、公示(不少于10天)
6.监管系统导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送市级局备案
7、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8、市级国土资源局办理供地批文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
9、交付土地
三、申请所需材料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4、用地规划红线图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1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原件1份)、权属证明材料(原土地批复、土地使用证或者其它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行政划拨用地其他问题
1、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2、行政划拨用地买卖的,在办理过户时需要补齐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