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收养申请材料
一般收养申请材料,是指普通的收养人(即没有被放宽条件限制的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其中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收养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但该收养人仍应提交一般收养申请材料。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收养人只要提交一般收养申请材料即可。
二、特殊收养申请材料
特殊收养申请材料,是指放宽了条件限制的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这里所指的放宽了条件限制的收养人并不包括只放宽了“无子女”条件的收养人(即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仅指继父或继母作为收养人收养继子女的情形。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应当明确的是,一般收养申请材料与特殊收养申请材料是分别适用不同的收养人而由收养人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提交的材料,特殊收养申请材料并不是特殊收养人(放宽了条件限制的收养)在提交了一般申请材料后额外提交的材料,特殊收养人仅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特殊收养申请材料即可。
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收养,虽作为特殊收养形式并得到法律对其各方面条件限制的放宽,但收养人除了是华侨可以免受“无子女”的限制外,并没有得到任何放宽限制,所以该收养人仍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一般收养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