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协议概念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由于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所以收养协议一般是由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订立的。根据收养的情况不同,签署收养协议的当事人也不同:当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由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与收养人共同签署;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给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作为养子女时,由生父母与其同辈旁系血亲共同签署;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由继父或继母与子女的生父母共同签署;丧失父母的孤儿的近亲属(即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由孤儿的近亲属与收养人共同签署。如果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已经死亡,即在无人担当送养人的情况下,可以由该成年子女与收养人作为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共同订立、签署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由于收养法以收养登记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只要当事人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即依法成立。因而收养协议并非收养成立的必备形式,属于法定形式要件之外的选择性形式,是否订立收养协议,不影响收养的效力。
二、收养协议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三、收养协议注意事项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收养人和送养人在签订该协议时一定要从以下方面多加注意: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是: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4.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