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构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2、有违约行为存在。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新《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规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主观过错。
3、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亦即,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
4、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三、类型
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不能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错误行使抗辩权的领域,具体为:
1、在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的情况下构成的双方违约,亦即,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其各自违反这些互负独立的义务不产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只能用双方违约来解决。
2、在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的双方违约。对于何为对价,学说上有多种解释。一般认为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在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不产生履行抗辩权,此时,如果双方都没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则往往产生双方违约。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部分违约但并未导致合同落空时,他方以此为由终止履行义务而构成的双方违约。二是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所产生的双方违约。在合同义务群中,存在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义务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往往并不产生他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正当抗辩。三是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他方当事人终止履行义务而构成的双方违约。一般来说,如果违约是轻微的,则它不能使受害方有理由拒绝进一步履行义务和提起全部违约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时,他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双方违约的问题。
3、双方当事人都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所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所产生的双方违约。
4、履行抗辩权消灭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或称为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抗辩权因违约方的履行或提供担保而消灭时,则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从而产生双方违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