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只能规定两种类型的违约金。
一、关于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鉴于此,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予以追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2.双方约定了服务期。
3.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
当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关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鉴于此,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予以追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和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2.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
3.劳动合同在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除了以上两种类型的违约金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其他任何类型的违约金。
公司可以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这仅限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和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除这两项外,公司是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
三、劳动合同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一)违约金的数额的设定都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三)违约金约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劳、上海等地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条件,导致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约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却没有为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条件,用表面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确立一个前提条件,即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合理确定。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 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