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范性文件性质的不同,我国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渊源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国际法渊源
(一)《纽约公约》
在国际法渊源中,最主要的是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并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问世后,得到各国普遍认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7年4月22日,《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成为我国据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渊源。
(二)港澳台地区的双边司法安排
由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与大陆地区不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与相关地区协商确定了相应的规范,区际法律的问题也放在国际法渊源下进行讨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看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等。
二、国内法渊源
(一)法律
我国规范仲裁的法律主要包括《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其中《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构成调整仲裁制度的主要法律规范,《民法同则》与《合同法》主要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过程中适用。
(二)司法解释
规范仲裁制度的司法解释比较多,不仅有对仲裁法及仲裁程序相关问题全面进行规范的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三)各地方法院相关规定
从严格意义上讲,地方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但是考虑到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规范本身不够完善,地方法院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事项的相关安排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就可以看做是对国内法渊源的一种补充。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了对拟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